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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简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等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以习近平总书记“五个重要”为统领,坚持“四个放在”,做强“五型经济”,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实施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为大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不断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着力打造能级高、环境优、影响大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努力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现制定本措施。
一 、重点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386平方公里范围内)、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各类总部机构。具体包括:
(一)
根据上海市相关总部认定办法,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
(二)
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和国际经济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1、企业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相应的区域内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性质企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且年度经济贡献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含4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全球总部、亚太区总部、亚洲区总部、大中华区总部、中国总部、区域总部等。
2、功能型总部:经母公司(集团)授权,承担集团内相应区域分支机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总部功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且年度经济贡献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总部、物流总部、销售总部、资金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
3、国际经济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由国际经济组织(机构)依法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符合临港新片区整体发展战略的代表机构。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受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相关活动,履行相应的区域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功能性政策支持
(一)金融创新支持
1、支持金融创新政策优先试点实施。根据《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目前已实施以及今后制订实施的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适用的金融政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各类金融支持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措施,可适用于临港新片区总部机构的,优先推动试点实施。
2、提供高效便利跨境金融服务。推荐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纳入优质企业名单,享受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政策。支持总部机构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等跨境金融活动。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境内外成员之间实现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依业务,资金按实需兑换。
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和支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各类基金对总部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服务联动工作机制,鼓励总部机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支持总部机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各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进行融资。
4、加大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机构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总部机构金融需求,参照国际惯例,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个性化金融服务。
(二)贸易便利化支持
1、提供高效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协调海关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2、简化保税监管。对总部机构实施集团保税监管,统一设立加工贸易账册。对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上下游企业,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推动实施更加简便的保税监管模式。
三、财政政策支持
(一)落户发展支持
对经认定的总部机构,提供开办等方面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对在临港新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和租赁价格,给予最高不超过1.5元/天/平方米的补助。
(二)经济贡献奖励
综合考虑总部机构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结合其实际发展需求、高管安家需求等,按总部机构及相关个人经济贡献实现情况,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能级提升奖励
对总部机构实现性质提升、功能拓展的,经认定,每次能级提升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四)招商引资奖励
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评定,对在总部机构招商中有突出贡献的招商服务机构、开发主体,综合考虑实际经济贡献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业务创新奖励
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以及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汽车、绿色再制造等重点产业,对在促进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大力推进业务拓展、模式创新的总部机构,每年评选出临港新片区十大实践创新案例,给予每家总部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奖励。
四、综合配套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机构,在享受国家、上海相关综合支持政策的同时,还将优先享受临港新片区以下配套支持政策。
(一)重点人才引进方面
推荐总部机构纳入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清单,对于紧缺急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和两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的核心业务骨干,可予以直接落户。推荐其他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从7年缩短为3年。
(二)出入境便利化方面
1、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
2、经总部机构邀请、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总部机构邀请或聘雇的外籍人员,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3、总部机构聘雇的外籍员工可以按规定优先办理有效期3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经推荐,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以优先申办永久居留。
4、为总部机构的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等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三)生活配套保障方面
1、为总部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住房保障。推荐总部机构纳入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单位清单。清单内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才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同时缩短其在临港新片区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金的年限至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清单内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可在临港新片区优先选房购房。优先为总部机构提供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服务。
2、为总部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医疗服务保障;在满足入学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为总部机构高管、核心人才的子女提供就学便利服务。
(四)服务保障机制方面
1、全面实施服务专员对接机制。提供“一对一”全生命周期的定制化服务,协助总部机构做好注册设立和业务对接、享受专业的金融服务和法律服务,指导和协助总部机构应对知识产权重大风险与纠纷等。
2、优化实施业务创新沟通机制。根据总部机构业务发展和创新需求,通过与国家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商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渠道,推动更多首创性总部政策在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
3、创新实施总部动态评估机制。综合评估总部机构经营状况及发展潜力,针对其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殊需求,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引导作用,分类对接、精准施策,支持和推动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五、附则
1、同一扶持对象符合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条件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规定的,原则上按新规定执行。
3、凡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采用违规违法手段,骗取、冒领扶持资金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追回已发放资金。
4、本措施自2021年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参照执行。
5、本措施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7nDVc0hrMjQeM94kh-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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