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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简介
1.当年新引进的经迎江经济开发区认定的光电企业及产业链关联配套企业。
2.在我区法人注册、在地统计、属地纳税,且年纳税额每平方米不低于300元。
3.新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主要内容
4.厂房租金减免。对于符合租赁园区产业园内厂房生产的项目,可给予一般三年,最长五年的租金减免支持。
5.个性厂房订制。对于投资规模强、税收贡献率大、科技水平高的企业,可委托迎江经济开发区代建厂房,企业提供厂房规划设计方案并缴纳不低于10%的履约保证金。厂房建成后,企业可回购或租赁,回购价格按照综合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照基准利率测算),租赁价格按照同期周边市场价格。
6.设备购置补贴。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项目,给予企业新购置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进行一次性补助,参照市、区相关政策执行。
7.设备搬迁补贴。对旧生产设备整体迁入园区的省外光电企业,给予设备一次性搬迁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搬迁设备原值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引导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可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比基金支持,具体参照《迎江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执行。
9.融资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具体参照《迎江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执行。
10.洁净厂房补助。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需装修洁净车间的项目,经第三方认定为百级洁净厂房、千级洁净厂房、万级洁净厂房分别按每平方1000元补助、每平方500元补助、每平方200元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11.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可以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贴。
(1)总投资10亿元以上;
(2)设备投资3亿元以上;
(3)科技含量高、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附则
12.本政策导则与省、市等其他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列明不重复享受的除外。
13.本政策导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本政策导则由迎江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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