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类型: | QD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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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编号: | 20150002 | |
基金规模: | 1.02亿 | |
基金注册地: | ||
基金发起人: | ||
基金期限: | ||
投资方向: | ||
联系方式: |
基金简介
基金简称 华夏恒生ETF联接(QDII) 基金代码 000071
成立日期 2012/8/21 上市日期 --
存续期限(年) -- 上市地点 --
基金总份额(亿份) 0.834 (2014/12/31)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0.834 (2014/12/31)
基金规模(亿元) 1.02 (2014/12/31) 选股风格 —(年季)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张弘弢 王路 运作方式 开放式
基金类型 QDII 二级分类 权益类
代销机构 银行(共25家) 代销机构 证券(共70家)
最低参与金额(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恒生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基金比较基准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及跟踪标的指数的股票组合。基金在境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此外,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恒生ETF的联接基金,恒生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成立日期 2012/8/21 上市日期 --
存续期限(年) -- 上市地点 --
基金总份额(亿份) 0.834 (2014/12/31)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0.834 (2014/12/31)
基金规模(亿元) 1.02 (2014/12/31) 选股风格 —(年季)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张弘弢 王路 运作方式 开放式
基金类型 QDII 二级分类 权益类
代销机构 银行(共25家) 代销机构 证券(共70家)
最低参与金额(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恒生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基金比较基准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及跟踪标的指数的股票组合。基金在境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此外,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恒生ETF的联接基金,恒生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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