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提高力度 让造假者付出更大代价
2024-03-08 09:57:54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对重点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重点严打
●瞪大眼睛,对问题机构、问题企业强化早期纠正
●全力把造假者挡在资本市场门外
“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对重点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重点严打”“瞪大眼睛,对问题机构、问题企业强化早期纠正”“全力把造假者挡在资本市场门外”……3月6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的发言,系统阐述“严监严管”思路,清晰释放了保护投资者、促稳资本市场的信号。
在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也建议,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抓好全链条各环节监管,让造假者付出更大代价,有力巩固资本市场的信任基础,进一步坚定市场参与者看好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抓好全链条各环节监管
代表委员认为,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狠抓日常,抓好全链条各环节监管,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长期以来证券违法成本过低的状态。
“应在严把IPO准入关、吸引真正高成长性、高科技企业上市,增强投资标的的可投性基础上,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监管。”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说。
据悉,围绕严把入口关,证监会在发行上市领域将把防范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风险作为监管重点,综合运用审核问询、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全力把造假者挡在资本市场门外。
在畅通出口方面,为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更好发挥市场供需平衡自我调节机制,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说,应引导地方政府、企业主体及社会公众全面理解企业退市行为。
加强上市后监管同样重要。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表示,将始终保持“严”的行政执法主基调,用足用好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授权,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多措并举提升执法效能,及时回应市场关切。
严打重大违法行为
只有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足够强度的打击力度,资本市场环境才能进一步优化。代表委员们认为,要持续提升处罚力度,相对违法所得,不能只是“罚酒三杯”,要通过典型案例提升对市场的震慑力。
“将继续强化证监会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提升执法效能,特别是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为后续的民事赔偿、刑事追责提供良好基础。”罗卫说,一以贯之保持对交易类违法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坚决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不少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代表委员表示,除了让违规者付出“有痛感”的代价,还应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对问题机构、问题企业强化早期纠正,对各类风险及早处置,护航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证监局局长牛雪峰表示,为及时查处违规问题,增强监管执法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议建立上市公司异常经营线索发现机制。
据悉,下一阶段,证监会将坚持从严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中介机构失职缺位等违法行为紧盯不放、严惩不贷,强化震慑,助力打假防假;
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紧盯债券违约、“伪私募”、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问题,严厉整治以“创新”为名的各种乱象,坚决遏制重大风险隐患。
从制度上保障良法善治
执法效能的提升离不开资本市场法治进步。代表委员表示,应从制度上保障资本市场良法善治,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沙雁建议,完善对财务造假相关主体立体化追责。将欺诈发行证券罪由刑法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并提高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提升至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使刑罚设置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与实践发展相适应。完善对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并强化财务造假相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严厉打击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罗卫建议,新增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强化刑事追责力度。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资金占用等行为,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剥离出来,作为单独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适用条件,强化刑事打击力度。
“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沙雁建议,加大对控股股东等资金占用的规制力度,包括细化兜底条款,明确“重大损失”,对“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等原则性条款予以进一步细化解释。
田轩建议,进一步推进刑法的修订,追究个人责任,提高刑期上限,大幅提高证券违法犯罪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