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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保上市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2023-12-28 14:05:44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对于隐瞒一致行动关系、隐瞒实际控制权不报,只贪图享受控制权好处的主体,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熊锦秋

  12月25日威创股份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数威科(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实控人陆克平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威创股份巨额资金离奇划走一案,是否与陆克平有关,目前还不得而知。威创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数威科(有限合伙),威创股份在半年报中称不存在实控人,但实际情况如何也未可知。

  A股市场有个别实控人染指上市公司财产就如探囊取物,上市公司犹如提款机。如果实控人(或隐藏实控人身份的主体)等控制了上市公司,就可以随意支配上市公司财产,那这个市场就根本无法正常运转下去。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应该说,上市公司在这几方面实现“分开”或“独立”,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财产独立权。

  不过,如果上市公司与实控人等仅仅是在人员等方面实现形式上的独立,而主要人员在思想上却被实控人等所控制,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其结果仍难以实现上市公司的财产独立权。只有董监高、工作人员在思想上不受实控人所控制,保持独立性,才能谈上市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工作人员入职上市公司,为老板打工,这个老板在现实中或是实控人或幕后实控人,员工甚至董监高的薪水福利待遇或取决于老板喜好。要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关键是要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三会一层”宏观治理架构,在此基础上优化内部控制。

  监管部门应改革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遴选机制,使其实现多元化,防止由一个股东主导或控制,尤其是独立董事,可通过第三方选派。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绩效考核,也必须引入全体股东参与的评价机制,而不只是内部评价考核,这或许更符合公众公司的特点。

  当然,中小股东、法人股东、机构股东也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股东大会提供网络表决方式,投票表决非常方便,只要有空就应参与股东大会。各个股东都对自己的股份财产高度负责、而不是坐等搭便车,那么即便大股东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二三成,也未必能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现实中,个别市场主体被实施市场禁入,不得担任董监高,但他可通过行使表决权指派自己亲属或他人担任董事长等职务,幕后遥控操纵傀儡木偶,继续为非作歹。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身份类市场禁入主体(不得担任董监高)在市场禁入期间,要适当限制其持股表决权、提名董监高等权利。市场禁入期间过了之后,如果对此前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改正,包括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清偿等,才可恢复其持股表决权等权利。

  还有的市场主体明明有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行为,却谎称不存在实控人。《公司法》规定,实控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控人隐身于上市公司幕后却不披露,可能产生不少负面影响,比如上市公司与实控人之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对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如果存在的实控人都隐瞒不报,原本构成关联交易却被当做普通交易,关联股东可能在会议上参与表决,或导致上市公司利益流失。

  对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认定,直接关乎上市公司收购、日常运作的规范性和公平性,明确了事实上存在的实控人,也等于将其置于聚光灯下,便于监管。监管部门要从严规范,引导相关主体切实履行信披等法定义务,对于隐瞒一致行动关系、隐瞒实际控制权不报,只贪图享受控制权好处的主体,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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