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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明确!IPO在审期间投行需尽调四大项,重大舆情为关键之一

2023-10-13 15:40:39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IPO舆情愈来愈受监管重视。

券商中国记者从投行人士处获悉,近期,上交所向保荐机构内部发布最新一期《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对于项目在审期间,保荐机构除审核问询之外还要对哪些事项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上交所为此进一步明确。

在上交所看来,保荐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四大重大事项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职责,分别有IPO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涉诉涉案情况、重大报道及市场传闻。

监管层提出,IPO企业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保荐机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同步更新提交舆情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应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上交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上交所强调,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还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在监管部门看来,相关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所涉事项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上交所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上交所报告。

据上交所表示,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保荐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职责。

一是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包括发行人所处行业政策、监管要求变化情况。

二是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包括期后财务状况、在手订单变动情况、主要资产使用状况、业务运行稳定情况,以及对生产经营影响。

三是涉诉涉案情况,包括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

四是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等,以及投诉举报涉及的具体事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及生产经营影响。

上交所提到,针对重大舆情,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除首次申报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要求,对发行人历史舆情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外,还应当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同步更新提交舆情专项核查报告。

IPO重大负面舆情获监管重视

近一年来,监管层对IPO企业在审期间出现的负面舆情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在IPO审核期间,部分拟上市企业被交易所问询,要求解释说明媒体报道质疑的问题。

个别投行及保代因为未及时核查重大负面舆情而收到“罚单”。9月25日,银河证券及公司保荐代表人陈召军、姚召五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据悉,在华耀光电创业板IPO项目中,银河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之一是未及时核查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舆情,并主动向交易所报告。

深交所称,在审核过程中,媒体对荀建华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相关事项进行广泛报道,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产生质疑。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密切关注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报道,在深交所询问和要求核查前,未按照规定对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舆情及时进行核查并主动报告,导致负面舆情持续发酵,市场影响恶劣。

就在近期浙江国祥IPO事件中,交易所对负面舆情进行快速反应。据悉,有自媒体关注浙江国祥存在同一资产二次上市、发行定价较高等情况。上交所为此回应称,本着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针对自媒体反映情况,对浙江国祥开展一次专项核查。

浙江国祥表示,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决定暂停后续发行工作,待有关事项得到核实与澄清后再继续发行工作。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也对承销费、投资情况进行一一说明。

随着A股全面实施注册制已有半年,业内人士指出,注册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发行人、中介机构、交易所、证监会、媒体等主体要围绕信息披露要求各司其职、归位尽责。其中,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承担“看门人”责任,媒体应发挥客观、专业、实事求是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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