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优惠延续执行至2027年!
2023-08-23 10:14:31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针对业内比较关心的基金核算方式、申报期限、变更方式以及个人投资者的纳税比例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有机构负责人表示,《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简称“公告”)是对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2019年8号文)政策的延续,公告的核心内容与2019年8号文相同,主要是将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提前续期意味着“靴子落地了”,政策延续4年适配了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期限长的行业特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希望有更多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根据公告内容,有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其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对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做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三种具体计算方法分别核算纳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到跨年结转的问题,都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具体而言,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第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第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第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