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不断深化 “零容忍”步入新阶段
2023-07-14 15:16:41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伴随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本报今起推出“聚焦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专栏,反映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新成果、新进展,彰显法治建设护航全面注册制改革、助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的新亮点、新突破。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夯实了私募投资基金法治基础,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
7月12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华铁、东方园林、*ST日海等近10家上市公司同一天收到立案告知书,释放出执法震慑力进一步强化的高压信号。
专家表示,完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体系,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机制成为今年以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看点,资本市场“零容忍”正步入凝聚合力新阶段。
加大法治供给
纵观今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体系全面完善、全面升级是一大看点。
2月17日,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发布实施,证监会及系统单位共发布了165部制度规则,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注册制制度安排基本定型,也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为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体系,法治供给进一步加大。在证监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列入“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共8件,“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有5件,其中包括《上市公司退市管理办法》等。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30日公布的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公司法(修订)、增值税法、金融稳定法等在内的法律案将继续审议。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经出台,接下来我们将着手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民事赔偿问题。由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行为在受害人范围、责任构成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理论储备与实践经验严重不足,需要各方深入研究。”
“下一步,要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各条线制度规则‘立改废释’和体系优化,统筹发挥制度规则的‘集合效应’,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说。
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在制度规则体系完善的同时,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信号更加清晰。
今年以来,*ST奇信、*ST宏图、ST起步等数十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问题拟被重罚。
财务造假作为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违规中较为常见的手段,始终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行为。“证监会将强化财务造假案件的行刑衔接,加大对‘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的立体化追责力度,对参与造假的其它主体一并纳入打击追责的范围,打破造假的生态圈。”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近日表示。
从近年资本市场执法情况看,市场违法违规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靠内部消息炒股获利”的市场陋习仍未根除;二是操纵市场行为组织化、团伙化特征更趋明显;三是财务造假手法隐蔽复杂;四是部分中介机构失职缺位问题突出。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此前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监管,将持续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监管,做好对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跟踪分析,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彰显了监管机构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和决心。”中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秦培景说。
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机制
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机制正加快构建。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公开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加强和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做了系统部署安排。《意见》印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驻证监会检察室正式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相继成立,证监会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成龙表示,资本市场“零容忍”步入凝聚合力新阶段,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趋于完善。下一步,要在进一步优化的基础上,抓好落实。
近期,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了相关体制机制安排。
公安部近期印发通知要求,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全力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顺利实施,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此前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形成合力。最高检驻证监会检察室成立以来,已形成打击证券犯罪的高压态势。
据悉,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加快探索“三合一”试点正在推进。“民事、行政与刑事‘三位一体’责任追究机制的构建,有效缓解了此前违法成本过低、执法资源紧张与法律责任威慑力欠佳的问题,避免了‘以罚代刑’等责任错位现象的出现。”吕成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