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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上市发行人失当行为”!香港证监会与会财局出手了…

2023-07-14 14:53:03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7月13日,香港证监会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发出首份联合声明,这是两家监管机构就规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加强合作后的一项举措。

今天的联合声明主要针对上市发行人以贷款为借口,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给第三方的个案有明显增加的情况。简单理解,就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旦贷款没有被及时偿还,就会使上市公司利益受损从而损害投资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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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联合会财局打击上市发行人失当行为

据悉,首份联合声明针对上市发行人在可疑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给第三方的涉嫌失当行为个案有明显增加的情况。

香港证监会及会财局调查得知,这些资金转移表面上往往以贷款(在部分个案中可能被称为垫付款项、预付款项、按金或其他名目)为借口。资金的收款人通常与上市发行人或其管理层有关联或有联系,或身份不明。在某些个案中,贷款的条款对收款人十分有利,而他们不可能在其他地方以相同的条款获得贷款。在贷款变得无法收回后,上市发行人便蒙受重大减值损失。

在某些个案中,作出可疑贷款涉嫌用以掩饰挪用或以其他欺诈方式使用公司资产的情况。这些可疑安排亦可能作为该公司的资金非真实地进出流转的一部分,目的是美化该公司的财务前景,例如显示销售额上升及利润增加的虚假表象,以支持财务报表所呈现的良好业绩。

也即:通过不正当贷款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可能会造成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同时也可能为了掩盖财务造假。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表示:“联合声明反映了证监会及会财局致力推动良好的企业管治和维持资本市场的廉洁稳健,同时凸显双方共同努力订立更具效能的监管框架,以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证监会与会财局将继续合作,维持香港资本市场的廉洁稳健,以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

香港会财局行政总裁马力(Mr Marek Grabowski)表示:“联合声明彰显了会财局及证监会在打击可能形式多变的市场失当行为方面的强大决心。我们的目标是透过处理市场不当行为及不可取的做法,保持公众对资本市场有效运作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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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贷款欠缺商业理据

香港证监会披露,许多可疑贷款是在商业理据薄弱甚至是没有商业理据的情况下授权贷款,举例而言:

某从事贸易的上市发行人以远低于其资金成本的利率向某供应商授出一笔贷款。不久之后,该上市发行人从一家财务公司取得一笔金额相近的贷款,利率是它向供应商收取的两倍。该上市发行人无法提供合理理由支持其按这些条款向供应商授出贷款。

某上市发行人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授出无抵押的免息贷款,令该发行人承担不合理的信贷风险及其他潜在的损害性后果,例如无法偿还该发行人本身的债务,或违反与该发行人的借款有关的贷款契诺。

某上市发行人据称为了购买货品而支付了预付款项,但常设的购买协议并无预先作出付款的规定,而有关货品从未被交付。

此外,可疑贷款通常在没有适当的风险评估、尽职审查或文件记录的情况下授出,举例而言:

提供系统服务的上市发行人向过往与其并无业务关系的“相熟公司”授出无抵押贷款。管理层仅认为借款人可能会带来新业务而授出有关贷款,却并没有对借款人进行适当的信贷评估或背景查核。最后,有关贷款出现违约,而该上市发行人没有从借款人获得任何实际业务。

某作为放债人及零售商的上市发行人在没有任何抵押品的情况下授出贷款,其依据是借款人拥有包括物业在内的资产证明其还款能力。该上市发行人没有就有关资产进行进一步的尽职审查,以查明其是否不受任何产权负担所约束。该发行人也没有查询借款人在有关贷款到期时是否具有财务实力偿还。

简单理解,在上述例子中,作出贷款的过程均缺乏文件记录为证。

上述种种都显示出上市公司内部监控不足问题。授出可疑贷款的上市发行人并没有就授出、监察及收回贷款制订适当的内部监控制度及政策。比如,大额贷款没有获得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适当批核。大额贷款有时是由主席单独或与数名指定董事批核,或由较低层的管理人员在董事局没有正式审查的情况下批核。

此外,有些上市发行人没有任何监控措施来确保回款,即使有关贷款早已远超到期日,还款期仍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违约,也没有文件记录违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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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警示相关负责人遵守职业操守

就上述种种违规行为,香港证监会列出其对上市发行人、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审核委员会及核数师在处理贷款及类似安排时应遵守职业操守。

其中,针对上市发行人的董事:

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应确保重大贷款通过有效的审查、风险评估及尽职审查程序,并获得适当的批核,并确保公司按照相关财务汇报规定,即使公开披露(包括财务报表)。

二、董事会应确保上市发行人维持有效的内部监控,包括评估和管理信贷风险的监控措施,比如授出贷款、监察还款、跟进逾期款项、识别出资产减值情况、评估减值程度等。

三、董事会有需要时确保贷款由称职的人员进行信贷评估,及获提供适当的抵押品,以保障上市发行人的利益。信贷评估通常包括对借款人的背景、财务实力和还款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抵押品或担保进行足够程度的尽职审查。

四、董事会应确保上市发行人有清晰的文件记录,以证明和佐证对借款人进行的尽职审查和信贷评估。

五、确保上市发行人制定程序,以识别重大事项包括拖欠定期利息款项,并在失当情况下向董事会汇报,有关关联方的贷款,董事尤其应注意确保授出贷款的理据及其建议条款均符合公司整体的最佳利益,上市发行人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关联方的关系。

针对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为,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乃管治流程的重要基石之一,在监督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系统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令策略、交易和财政等特定业务风险能以有系统的方式获得识别和管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充分地披露不寻常项目和关连方交易。

因此,审核委员会应确保公司设有适当且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在授出贷款、监察还款和厘定减值等方面,以及确保有关贷款适当入账及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在贷款超出某个限额时,必经董事会预先批核,以及由委员会和董事会定期评估贷款限额是否适当。此外,审核委员会应在审计期间与公司会计师保持沟通,以便公司妥为解决在审计中识别到有关贷款的重大事项,例如关于授出贷款的商业理据的问题或任何重大可收回性的事宜。

针对会计师,香港证监会表示,会计师是财务汇报质素的把关者,有责任就公司的财务报表并无重大错误陈述(不论是否因欺诈或错误所致)作出合理保证。在对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所记录的可疑贷款执行审计程序时,会计师应:

考虑是否需要因欺诈或其他不合规行为而厘定一个较高的重大错误陈述风险;

保持专业的怀疑态度,及严谨地评估管理层对贷款的陈述如目的、对手方及可收回性等各个范畴;

评估管理层就贷款减值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可靠,及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相关披露是否充足;

向负责管治管理层的人员(包括审核委员会)传达在审计期间识别到有关贷款的重大事项,包括在相关内部监控措施中发现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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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犯有缺失的潜在后果

而上市发行人违反相关条例,会有哪些后果和惩罚呢?

根据香港证监会条例,披露与贷款有关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刑事罪行或市场失当行为。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任何人披露或牵涉入披露相当可能会诱使进行证券交易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知道该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任何人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十年。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对任何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证监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责任。《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所订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

除刑事检控外,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对因参与上市发行人的管理并牵涉入授出可疑贷款或管理该公司有关可疑贷款的业务而犯有过失的董事或人士展开民事诉讼,并寻求颁发取消资格令及补偿令。证监会亦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就披露与授出贷款有关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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