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政策!最新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2023-07-13 10:06:28 作者: 来源:中国基金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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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行业迎来重磅法规!近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条例》的发布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填补了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的空缺,起到了私募基金监管“顶层设计”的作用,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稳步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而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铮律师表示,《条例》是全国首部私募基金行业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弥补了私募基金监管中缺乏上位法的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力求对私募基金市场进行标准化、严格化、规范化却又不失灵活化的监督管理,在营造规范、安全、有序、稳定营商环境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林也认为,《条例》最大的意义在于填补了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的空缺,起到了私募基金监管“顶层设计”的作用。《条例》是我国出台的首部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行政法规,能够很好地弥合不同规范之间的差异,促进监管规范的体系化,提升一致性。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私募行业将会迎来更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助力。”周林称。
盈科资本合伙人陈宇雷也表示,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迅速发展,在支持科技创新和助力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私募基金的规范主要依赖部门规章以及自律规则,缺乏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因此,作为私募基金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和壮大。
明晟东诚同样表示,《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一方面填补了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空白,更好地促进私募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私募基金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是我国直接融资体系的重要力量之一,《条例》不仅使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得到了完善,同时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赋能。
“促发展”与“强监管”并重,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
具体来看,《条例》共7章62条,重点规定了明确适用范围、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特别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五方面内容。
明晟东诚认为,《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首先,明确鼓励私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强调充分发挥私募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其次,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充分的执法权限,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方法,优化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最后,明确私募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规范行业行为。
在陈宇雷看来,《条例》强调了监管的要求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私募基金的特点和创新发展的需求,实现了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的并重。《条例》既提出了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全链条监管要求,又强调了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此外,《条例》还通过突出对管理人、高管等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等一揽子制度,进一步促进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瀚律师表示,《条例》提出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分类监管,目前创投基金在税收、减持以及备案等方面已有差异的政策优势,不排除后续会出台新的创投基金指引,《条例》的出台,将加速创投基金行业的发展。
李铮律师也表示,《条例》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立专章,一方面,规范和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条件,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另一方面,明确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对母基金等合理展业需求豁免一层嵌套限制,灵活监管加政策支持,有助于引入长期资金,更好发挥私募基金在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陈宇雷也表示,《条例》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突出了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有助于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但同时,这也将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需要适应新的监管环境和要求,加强自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在风险防控方面,《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明晟东诚表示,《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私募行业风险防控进行规范:一是划定监管底线,强调“非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坚守私募“不得保本保收益”底线;二是强化风险源头监管,明确私募基金行业准入要求,规定私募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调私募基金管理的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准;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赋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封存涉案资料、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监管措施;四是细化法律责任,对各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给市场充分的警示作用。
陈宇雷认为,《条例》通过一系列规范措施,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风险防控,包括强化合格投资者要求、加强资金来源和募集监管、规定投资标准和风险控制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加强监管执法等方面。这些措施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做出风险防范规定,并对应明确了违反《条例》要求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这些都将促进私募基金的全流程规范运作,提高行业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具体措施,有利于推动私募行业合规风控水平的稳步提高以及行业生态的持续优化。”周林说道。
李铮律师也分析,首先,《条例》强化了风险源头管控,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做出规范要求,对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等关键环节严格管控。其次,也划定监管底线。例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受益所有人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不断优化私募基金整体生态;同时,加大惩处力度,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私募监管条例》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了规范,并将进一步对私募基金的精细化管理和金融安全的维护贡献力量。《私募监管条例》实行‘募投管退’全过程、一条龙式的监管,意在寻求对私募基金行业全链条、闭环式的全方位监管办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同时也意味着粗放式监管、低成本违法违规时代已经过去,私募基金行业已经开启新篇章。”李铮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