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与监测机制 完善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
2019-08-21 11:37:49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能否看清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技术先进性、技术竞争能力、技术的专利保护水平、引领技术发展的能力、规避侵权与被侵权纠纷的法律预期,非常重要。这也是科创板及上市企业实现良性发展,完成科创板所承载的促进经济脱虚向实、促进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这一历史使命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通过对技术专利信息进行包括专利、技术、产业、市场、法律、技术竞争环境等多维度的解读和分析,专利大数据分析和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能够为科创板相关各方提供科学客观的分析支持。
建议以专利大数据为基础支撑,以专利竞争情报分析为基本依托,围绕科创板上市审核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并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评议与监测机制。其中,针对申请上市企业,重点实施知识产权评议;针对已上市企业,重点实施知识产权监测。
随着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快速战略推进,国家对于上海市建设成为全国科创中心城市的定位已经非常明显,对于通过科创板实现技术成果的市场化融资与商业化运营,助力知识经济与资本的有效结合,进而促进国家创新战略发展与社会转型的殷切期望也非常清晰。这其中,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对于科技成果的保护与产业化运营的作用非常明显。同时,在上海建立科创中心城市的战略规划中也属于非常重要的内容。
目前,科创板系列制度办法较为全面地提出了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技术先进性、技术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实力与风险、研发团队等多个方面要求,较为全面地体现科创企业的专利技术和创新的基本状况。但是,在科创板现有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中,在拟上市与未来上市企业的技术创新竞争力评判与监测问题上,对于如何确保相关规则能够落地实施的具体机制尚不清晰。这相对于美国纳斯达克等发达国家的科技融资体系,还有较大的差距。
如何全面、客观、高效地对科创板相关制度办法提出的技术创新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和披露,是目前困扰监管机构、保荐人、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难题。
科创板制度要求
根据科创板相关制度办法的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同时,应当真实披露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等等情况。对于已上市企业,应当及时披露相关重大风险事项: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等情况。
很明显,国家对于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以及上市后企业在核心创新能力,以及可持续科技创新竞争力、吸引投资、确保投资人利益方面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因此,相关各方能否看清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技术先进性、技术竞争能力、技术的专利保护水平、引领技术发展的能力、规避侵权与被侵权纠纷的法律预期,非常重要。这也是科创板及上市企业实现良性发展,完成科创板所承载的促进经济脱虚向实、促进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这一历史使命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落实科创板制度要求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就科创板前述制度要求的具体落实而言,面临的实际问题与困难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的专家构成存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家的缺位。
科创板特别设立了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邀请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电子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汽车产业、医疗行业、投资行业等48名顶级专家,为识别判断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提供专家咨询支持。但其中,知识产权专家尚处于缺位状态,既难以对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专利状况及专利风险进行识别,又难以通过专利竞争大数据分析来反映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
二是科技创新咨询专家存在专业领域的局限。
尽管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特邀了数十名各领域顶级专家提供专家支持和保障,但面对未来各行各业各个细分技术领域的企业,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仍然难以覆盖大量申请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可能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专业盲区。同时,即便是已经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也可能存在专业方向不一致的问题,可能在专业认知方面由于片面、生疏导致出现偏差。
三是临时性的咨询评估难以形成可靠的专业保障。
目前科创板的制度设计中,进行了质询机制的设置。但该机制的判断依据,仍然还是被质询的申请上市企业自身的答复,这虽然可以有效回答一些基于确定事实的问题,但在技术先进性、技术竞争优势、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等重大问题上,仍然可能难以获得更具说服力的客观证据,而且往往陷入申请上市企业自说自话、“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死循环。同时,就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而言,相关专家均为各行各业的领军人才,客观上难以付出大量时间去研究判断相关申请上市企业的技术创新状况。可以认为,如将专业研判的希望寄于前述临时性质询咨询评估机制上,将难以形成可靠的专业保障。7月22日首批科创企业“光峰科技”上市不久,就遭遇与台达电子的专利纠纷,这说明专利知识产区信息披露已成为科创企业上市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
四是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责任方面存在专业障碍。
就保荐机构而言,其专业特长并不在于技术分析和判断,更何况是各行各业各种领域的细分技术领域和创新。科创板相关制度办法尽管强化了保荐机构在对所保荐企业的监督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但保荐机构由于在专业特长方面存在各类新锐技术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知和判断的瓶颈和短板,客观上仍然难以有效履行此类责任义务。
上述问题和困难的存在,将导致科创板监管机构、保荐人、投资者难以全面、深入、充分地看清楚申请上市企业技术创新的真实状况。
针对上述问题和困难,在科创板相关工作中引入专利竞争大数据和知识竞争力评价,是可供考虑的一条有效解决路径。
第一,专利大数据分析与知识产权专业化评价具有信息完整、定期更新、映射竞争等显著优势。具体而言,全球各大专利局常年进行专利信息的更新,具有超过1亿件专利申请的海量数据,全球95%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都体现在相关专利中。同时,专利申请经过各国专利局依照专利法律法规进行的严格审查,在内容上、效力上具有其他信息不具备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技术先进性的判断本身建立在法定权威审查的基础之上。
第二,科创板企业处于科技企业的生命周期前端,国际技术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也明确反映了技术与专利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以及与科技企业商业成功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有利于科学、有效甄别科创企业的科技生命周期。技术发达国家通常都同时是专利大国,尤其是高质量专利的拥有国。各行业领军企业往往是行业科技创新的领军企业,是高质量专利组合的主要拥有者。
第三,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空前加大的当代中国,专利必将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重要的战略资产。企业要想制胜市场,必然需要先行抢占专利竞争优势,而企业的专利竞争优势,也就是其科技创新竞争优势的映射和集中体现。这一点,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尤其重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空前加大,随着惩罚性专利侵权赔偿条款的引入,投资者对于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技术先进性、技术的可持续发展预期、与未来可能面临的专利纠纷所带来的损失等与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更是高度关注。
第四,通过对技术专利信息进行包括专利、技术、产业、市场、法律、技术竞争环境等多维度的解读和分析,专利大数据分析和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能够为科创板相关各方提供科学客观的分析支持。通过高品质的专利竞争情报分析,能够非常准确地映射技术的演进路径;明晰技术全景,具象化技术产业发展现状与预期;明晰单一技术在所属技术行业中的位置,包括其先进性、可替代性、法律稳定性、市场认知与产业化可能性、技术竞争格局、主要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路径与专利壁垒构建方式和效用、可能的创新资源整合、专利技术收储与技术并购策略等。基于上述全面、客观、科学分析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无疑将成为科创板的一大亮点,有利于将国家对于科创板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披露与监管要求切实落到实处。
针对上述问题与困难,结合科创板相关制度办法的精神,提出措施建议如下。
总体思路是,以专利大数据为基础支撑,以专利竞争情报分析为基本依托,围绕科创板上市审核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并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评议与监测机制。其中,针对申请上市企业,重点实施知识产权评议;针对已上市企业,重点实施知识产权监测。
在申请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评议方面,评议工作主要围绕企业科技创新基本面开展。评议工作重点可以包括企业科技创新基本状况、所属行业领域发展状况以及企业定位、企业专利技术竞争优势、企业创新人才团队状况、企业专利风险负面事项等。
在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监测方面,监测工作主要围绕企业科技创新的最新动向进行。监测工作重点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科技创新布局动向、所属行业领域技术发展动向、企业专利风险负面事项动向等。旨在及早发现、识别、研判上市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或突发事件。
基于此,建议出台相关政策与操作规则,完善以真实反映科创板上市企业核心技术、可持续创新能力为主旨的、以专利竞争情报分析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评议与监测机制。最终实现让技术持有者自知、让保荐机构和技术投资者自明,实现科创板的定位要求,实现对于拟上市和上市科创企业实质的科创能力信息披露要求和对于科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持续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