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40%股权(编号G32017BJ1000873)
2017-12-15 13:25:52 作者: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项目名称 |
华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4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873 |
转让底价 |
3081.636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12-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8-01-09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中铝保险经纪(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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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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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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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华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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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6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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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俊兵 |
成立日期 |
200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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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2000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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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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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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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
91640000799937493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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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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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电力(热力)等实业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对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及项目进行投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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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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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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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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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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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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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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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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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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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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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7.51 |
-535.51 |
-6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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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799.53 |
1334.85 |
546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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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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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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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533.05 |
307.14 |
117.7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7645.11 |
51728.36 |
591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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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转让方实缴8000万元,标的企业股东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实缴12000万元。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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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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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西夏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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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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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润洲 |
成立日期 |
2003-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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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50258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50258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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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
916400007508050517 |
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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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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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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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铝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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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
911100007109279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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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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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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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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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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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华能宁夏能源公司参股股权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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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华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4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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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081.6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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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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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9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竞价程序,该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扣除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的交易(竞价)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竞价)服务费的;⑤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②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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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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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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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9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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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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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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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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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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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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