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兰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81.82%股权(编号G32017BJ1000731)
2017-12-15 13:24:42 作者: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项目名称 |
阿拉善盟兰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81.82%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731 |
转让底价 |
1965.6519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12-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8-01-09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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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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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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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阿拉善盟兰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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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兰布和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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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成军 |
成立日期 |
2007-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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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248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248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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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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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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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
9115290066408765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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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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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原甲酸三甲酯、甲醇钠。(不含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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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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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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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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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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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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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8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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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金丰园化工有限公司 |
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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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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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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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1.75 |
-167.97 |
-17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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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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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33 |
1284.42 |
36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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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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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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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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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2 |
-419.51 |
-4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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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78.42 |
1477.23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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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评估范围内房屋建筑物中制氮站房屋、值班室房屋、配电室、彩钢板仓库、消防泵站、临时库房、厂区地面硬化未获得相关产权证书,如与日后取得权利证书与本次评估面积不一致,需要另行估值。 2、标的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出自财务报表。 3、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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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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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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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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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德禄 |
成立日期 |
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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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43803.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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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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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
91152900701463809K |
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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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81.8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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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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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盐业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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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
101625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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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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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盐业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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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1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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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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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阿拉善盟兰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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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阿拉善盟兰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81.82%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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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965.651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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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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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价款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其余70%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合法有效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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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本项目挂牌期满后,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如果受让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如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2)受让方同意其交纳至北交所的交易价款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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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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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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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8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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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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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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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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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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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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