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什么是政府引导基金
2009-08-22 21:40:05 作者:william 来源:中华PE研究中心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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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
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
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2、引导基金的设立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3、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
金等。
4、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5、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1)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2)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3)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
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6、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7、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
(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8、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
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