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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严抓“看门人”执业质量 今年已有48名保代受罚

2022-08-31 09:56:47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近年来监管持续强调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好保荐职责,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好信息披露等义务。监管部门通过审核问询、处罚措施等方式督促保代等做好“看门人”。

  据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统计,截至昨日,今年以来已有多达48名保荐代表人(简称“保代”)因未能勤勉尽责,受到监管处罚。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就在过去一周交易所连续披露3份保代罚单,如此处罚密度较为少见,这也显示保代执业质量仍有待加强。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强调保荐机构应在前端把好保荐企业质量关,需树立质量优先的发展理念,发挥投行项目组、质控、内核的作用,防止“带病申报”。

  48名保代被罚

  截至昨日,今年已有48名保代受到处罚,去年该数据为54名。

  从今年领罚保代的执业机构分布情况来看,国泰君安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长江保荐、东莞证券各有4名保代被监管机构处罚;海通证券、民生证券、安信证券、西部证券各有3名保代收到罚单;东吴证券东兴证券、华创证券、平安证券、申港证券、招商证券、中天国富证券、财通证券中信证券合计9家券商均有2名保代受罚。

  从涉及的保荐项目信息来看,绝大多数保代因为IPO项目受罚。也有的因为可转债项目,比如今年初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的相关保代均因保荐的可转债项目业绩变脸而被追责。

  此外,数据还显示,长江保荐的保代谌龙、西部证券的保代徐伟与薛冰,自去年以来都被处罚多达2次,收到的罚单来自不同的交易所。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越来越重要。8月中旬,深交所组织召开保荐机构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履行好“第一看门人”主体责任。保荐机构应在前端把好保荐企业质量关,牢固树立质量优先的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好板块定位,帮助企业固本培基,推荐规范运作、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上市融资。

  深表所同时表示,要压实投行三道防线职责,充分发挥投行项目组、质控、内核的作用,通过独立、专业、扎实的工作基础,切实承担起核查把关责任,加强内部质量控制,防止“带病申报”。

  此外,深交所还强调守牢廉洁从业底线,健全发行人、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证券行业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

  保代责任心仍待加强

  从近期交易所处罚力度来看,监管部门对保代的监管一直以来处于高压态势。多个罚单反映出一些保代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发行人相关情况审慎核查的情况,甚至有保代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及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不完整。

  日前,上交所对科创板首发(IPO)公司荣信汇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人高峰、徐伟,均予以监管警示。

  在该项目中,上交所表示,保代未持续、充分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等关键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影响,迟至相关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3个月后才向上交所书面报告,履行报告义务不及时;在专项核查过程中,也未能根据已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核查,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公开信息显示,荣信汇科的科创板IPO项目在6月30日已终止。

  8月24日深交所则披露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两名保代的监管函。早在去年6月29日,深交所受理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板IPO申请,不久发行人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今年7月8日该发行人撤回上市申报材料。这是又一单现场检查后撤材料,仍然被监管处罚的项目。

  深交所指出,王慧和章希作为上述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准确理解《审核问答》的要求,未对发行人首次申报前存在的转贷情形予以充分、审慎核查,且未能通过上市辅导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清理,发行人在审计截止日后仍持续新增转贷情形且金额较大,直至深交所审核问询后发行人才对贷款资金进行清偿。两名保代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的核查结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的核查意见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就在同一周,8月23日上交所对泽达易盛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胡晓莉、陶晨亮予以监管警示。公开信息显示,这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是科创板开板以来首单实控人及核心高管协助有关机关调查、同时公司被证监会立案的案例。

  上交所就泽达易盛隐瞒委托理财资金投向及风险等级等真实情况,且多次监管问询后仍未如实披露,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予以公开谴责。保荐机构东兴证券的两名保代也难辞其咎。

  上交所认为,保荐机构未能核查发现公司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相关专项核查意见发表不准确,与事实情况不符。在问询函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委托财产总规模下调是否签署了相关补充合同情况下,未发表上述调整补充合同情况的核查意见,相关专项核查意见发表不完整。同时,保荐代表人未能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也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违规理财事项,导致其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未能如实反映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投后管理、内部控制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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