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文 优化经营者集中相关申报标准,提高三类营业额申报要求
2022-06-28 11:20:56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见习记者 郭博昊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规定》对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予以提高,并优化了经营者集中相关申报标准。
本次修订,旨在让新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精准识别、防范风险的能力。修订内容涉及三个方面,包括提高营业额标准,优化申报标准和配套《反垄断法》修改。
提高营业额标准方面,《规定》明确,对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的要求,由现行100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
新标准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反垄断执法实践,参考国际经验,并利用经济模型分析得出。营业额标准提高将有效减少不具有竞争问题的中小规模并购申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发展空间。
优化申报标准方面,《规定》明确,对于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纳入审查范围。
根据案件申报和审查情况,大型企业一般市场力量较强,相比中小经营者,其集中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较高。同时,关注大型企业并购也符合国际趋势。对大型企业开展集中的申报门槛进行规定,并依法进行竞争分析,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可以在事前有效预防产生垄断的市场结构,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增强反垄断治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护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配套《反垄断法》修改方面,《规定》明确,对未达申报标准但符合《反垄断法》相关情形的集中进行相应规定。
由于《反垄断法》修改了对应条款,《规定》对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兜底处理条款进行同步修改,经营者集中即使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责任编辑: 杨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