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负面行为是“红线”!电子烟企业IPO前置审查细则出炉
2022-04-27 09:25:37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之际,相关配套举措接连出炉。4月26日晚,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的实施细则》,严格限制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定的企业上市融资。同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申请渠道为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
业内认为,《细则》发布在预期之内。上市前置审查已经写入《电子烟管理办法》中。这意味着国内电子烟企业上市将进一步规范。
明确四类负面行为
根据《细则》,拟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前置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经其审查通过后方可履行后续发行上市程序。
一旦电子烟有关企业触及四类负面行为中的一种,其将被终止审查并在36个月内无法再次提出上市申请:报送的前置审查申请文件或相关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查通过;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作;电子烟有关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
从一并发布的《审查材料清单》来看,审查关注内容较为全面,大部分审查内容对照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
围绕生产经营与管理,《审查材料清单》要求电子烟有关企业提交最近36个月内外销相关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及海外销售订单等数据资料;提交电子烟追溯管理体系和机制相关文件,追溯系统运行资料等。
从审查流程来看,审查进展可预期。根据《细则》,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可以补交一次相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有关企业申请审查未通过的,自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构建电子烟产业公平竞争市场体系
日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进一步规范产业秩序,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
国家烟草专卖局表示,《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重点解决产业无序发展,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六条:
优化电子烟产业布局,推动电子烟产能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企业适度集中;统筹考虑产业基础、资源利用效率、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等业务布局。
加强电子烟供需管理,科学合理确定产销规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落实投融资管理要求,明确电子烟限制发展的产业定位,在固定资产投资、外商投资和企业融资方面依法实施审查,防止电子烟产业无序扩张。
构建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健全价格和税收政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构建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电子烟产业全流程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电子烟产品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利益。
在市场体系部分,看点不少。《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提出,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电子烟税收政策,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见效;坚持市场决定价格,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电子烟价格形成机制;产业链各环节经营利润应处于合理区间,电子烟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等。
分析人士表示,中国电子烟未来的发展,从《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中的技术创新章节可以看出旨在推动产业变强升级,鼓励科研和技术研发,加强对减害和安全风险评估研究,产学研用协同,既鼓励企业的实战经营,也鼓励学术界的理论支撑。
在电子烟监管过渡期,品牌企业主动进行提前合规。据媒体统计,截至4月23日,国内多达11家知名电子烟品牌已公开发布解除专卖店排他限制,涉及数万店主均可进行多品牌进货经营,以满足电子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关于排他性经营销售电子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