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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报告》 提出十方面建议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条款

2022-02-17 15:17:41 作者:刘礼文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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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礼文)2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外发布了《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下称“《报告》”),从私募基金涉诉情况、行业风险管理情况、纠纷类型及风险揭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合同条款要点完善建议等五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

  《报告》显示,上海法院2016年-2021年审结的涉私募基金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标的额大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近六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

  二是纠纷主要发生于私募基金内部,67.53%的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

  三是案由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占比71.96%;

  四是诉请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占比67.34%;

  五是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68.08%的诉讼案件由投资者提起,其中92.95%为个人投资者;

  六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且以合伙型、契约型为主;

  七是投资标的主要为非标准化资产,大多数投资标的为股权,占比41.11%;

  八是纠纷多发于投资、退出阶段,分别占比34.50%和61.25%;

  九是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占比28.41%;

  十是诉讼案件数量远小于仲裁案件数量;

  十一是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为62.57%,完全执行到位的占比仅14.62%,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3.60%。

  为深层次挖掘涉诉、市场等全貌数据,综合判断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此次《报告》根据519份有效问卷调查进行深入分析,归纳出当前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小规模的管理人数量居多;管理人的合规人员配备较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标的较为单一;基金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近三分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落实冷静期电话回访制度;约五分之一的基金合同并未全面约定管理人勤勉义务;基金清算环节的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持有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等。

  《报告》还根据不同市场主体,分别对投资者、监管部门、市场机构等提出意见建议。建议投资者如实客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产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关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约定。

  建议监管部门完善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完善关于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明确并细化管理人义务标准;以市场最佳实践构建行业准则;明确托管人义务性质与行为标准;加强对私募基金退出的规范引导。

  建议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应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市场信誉,避免以提供本金收益承诺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选择私募基金合适的法律关系和组织形态;管理人应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约定托管职责,划清托管人权利义务界限;细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环节各方权利义务与操作流程;建议管理人、销售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履行适当性义务。

  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易引发纠纷的情形,有效堵塞风险漏洞,加强纠纷源头治理,《报告》就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条款提出十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性质;二是提示构成刚兑的情形与法律后果;三是披露是否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及具体方式;四是明确管理人义务的性质与内容;五是明确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义务;六是明确基金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七是明确投资者退出的条件、具体方式和程序;八是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者退出的特别注意事项;九是明确私募基金清算的条件、期限与方式;十是明确管理人怠于清算时的违约责任等。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表示,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丰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变相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等违规情形,行业风险逐渐显现。此次《报告》聚焦私募基金纠纷,有必要对该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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