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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改委发文优化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制度

2021-12-29 14:35:23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优化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制度,12月28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废止《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在现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

《办法》发布于2007年,时间已较为“久远”。彼时恰逢离岸人民币发展初期,为有序发展香港人民币业务,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办法》。根据《办法》,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需由央行会同发改委对其资格和发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有资深债券从业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介绍,近年来,境内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往往直接以境外子公司作为发行人在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而不是已境内母公司的身份“出海”发行人民币债券,这种形式就不属于《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人民银行、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截至2021年上半年,境内金融机构共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1478亿元,对丰富境外人民币市场投资产品,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使用渠道。但随着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加快构建,我国全口径外债管理不断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办法》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发展需要。

“在此背景下,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管理框架,提升境外发行债券的便利度和灵活性,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和发改委共同废止《暂行办法》。”上述负责人称。

《办法》的废止,意味着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债将进一步优化。上述负责人称,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本、外币债券不受影响,并且程序将更加简便、优化,在核准额度内可自主选择具体发行区域和发行窗口。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境外发债申请时,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计算并报送本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在此上限内,人民银行对其本、外币债券余额进行核准。同时,金融机构在赴境外发行债券前,需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向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时报送发行信息,按照“聚焦主业、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编辑: 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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