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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获专属保险 可保“三电”和自用充电桩

2021-12-15 14:41:56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一直沿用传统燃油车保险条款的新能源汽车,迎来专属保险。

昨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官网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简称《专属条款》),供保险业参考使用。随之,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上保险将统一适用《专属条款》。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目前大型财险公司的新能源车险产品已就绪。据悉,《专属条款》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在保险责任上,既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在条款开发上,既考虑当前的主流技术路线,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新业态留有创新空间。

保障“三电”系统

《专属条款》给出了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本次保险业协会发布的《专属条款》包括三大主险、13个附加险。其中,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三个独立险种,新能源汽车的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其中,从主险之一的“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障来看,相较传统机动车的车辆损失保险,专属性和独特性在于,能为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提供保障,也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

同时,新能源汽车的三个主险——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在保险的保障情形中,均标明“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即将新能源汽车的“起火燃烧”视为可以保障的意外情况。

13个附加险

有4个系专属

除了3个独立主险外,《专属条款》中示范保险条款还包括13个附加险。其中4个为新能源汽车专属的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此条款为根据新能源汽车特性特别修订的增值服务。

其中,“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为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而开发,显示新能源车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这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内的一次创新和探索。

此外,“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是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体现人性化保障。

专属保险实有必要

《专属条款》是为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持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银保监会指导下,保险业协会组织行业主要公司成立工作组,历时一年多时间,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

与此同时,昨日中国精算师协会也在官网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试行)》,该基准保费表为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提供了基础。

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需要解决技术不断迭代更新、投保经验数据累积较少等难题,但推出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有其必要性。

众所周知,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对于这些风险,需要进行车险产品创新,在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上实现升级换代。

特别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超600万辆并以较快速度增加。《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汽车新车销售量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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