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声誉风险管理规则出炉!证券公司需设置新闻发言人 来看八大关键点
2021-10-18 10:17:22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10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意在完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推动建立行业声誉约束机制,维护证券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来看关键内容:
1、 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声誉事件对公司及利益相关方、行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2、 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全程全员、预防第一、审慎管理、快速响应原则。
3、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4、 证券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证券公司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
6、 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对公司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主动防范声誉风险。证券公司可视情况通过情景分析或其他手段分析评估声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公司业务和声誉的影响程度。
7、 证券公司应根据声誉事件分级分类结果,明确相应的报告、决策和处置流程,包括迅速反应、协同配合、充分调查、积极应对、舆情管理、评估改造等。
8、 证券公司应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
监管强化券商声誉风险管理
声誉作为证券公司长期培育积累的无形资产,不仅是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也是确保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培育和维护证券公司及行业的良好声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声誉风险防范和化解已成为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课题。一是随着证券行业机构规模的逐渐扩张、证券公司产品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以及金融市场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在新时期资本市场形势下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日趋重要,且单一机构的声誉风险可能传导至其他机构,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声誉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间的传染加剧了危机蔓延,暴露了金融行业在声誉风险冲击下的脆弱性。二是近年来证券市场声誉事件逐渐增多,同时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新闻和信息传播方式发生巨大变化,舆情信息更加多元,隐蔽性增强、不可控性增大、交互性增加,对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三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存在个体差异,部分工作人员声誉风险意识淡薄,对声誉风险的内涵及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出现把声誉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等割裂开来的情况。
2016 年 12 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从总体框架上对证券公司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考虑到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结合近年来证券公司暴露出的声誉风险问题,证券行业亟需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
证券公司需设置新闻发言人
《指引》共三十五条,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对证券公司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证券行业声誉损害、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全程全员、预防第一、审慎管理、快速响应,旨要求证券公司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领域,主动识别并防范声誉风险,强化对声誉风险及事件的审慎评估和判断,并能够及时报告、主动应对和积极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一般声誉事件升级为重大声誉事件。
同时,明确了需建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内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各层级职责。其中,《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保障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此外,证券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十方面强化声誉风险防范
《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应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并防范声誉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的交互影响和转化。《指引》对证券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及机制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求,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包括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等环节。
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以及需重点关注的驱动因素。
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事前评估。
三是要求根据事前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声誉风险控制措施或手段,合理判断和预测风险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控制措施,主动防范声誉风险。
四是要求制定声誉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应急管理流程, 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声誉风险事件管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是明确新闻发言人职责及公司对外披露声誉事件的审核要求。《指引》明确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向新闻媒体、公众澄清虚假、不实或不完整信息和及时阐述公司观点和立场。新闻发言人负责公司对接新闻媒体、公众口径的统一沟通,与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的对外公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以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信息沟通的职责是不同的。
六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统一管理的媒体沟通机制,规范向媒体发布信息的授权、审核、发布流程,避免误报、误读等不实信息在公众舆论环境中的扩散和升级。
七是要求证券公司搭建满足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进行舆情监测与研判工作,依据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对监测出的声誉事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八是要求证券公司应根据声誉事件分级分类结果,明确相应的报告、决策、处置流程。同时,要求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应对重大声誉事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统筹,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九是要求证券公司明确声誉风险的报告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经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声誉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根据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与重大声誉事件有关的报告。
十是《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应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并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
另外,《指引》明确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检查。证券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应对措施及处理结果。证券公司对引发公司重大声誉事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内部问责的,相关问责信息应按照协会执业声誉约束有关规定报送至协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