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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首部地方版住房租赁条例草案 主管部门可对租金快速上涨进行市场调控

2021-08-25 10:24:31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由北京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当租金快速上涨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上海证

中华PE:

  由北京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当租金快速上涨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这是全国首个地方版本的住房租赁条例,贴近了租赁市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相关条文务实且具有针对性,着力规范出租行为,保障租购同权。

  征求意见稿共6章81条,对长租公寓监管、租金贷、网络房源发布、群租房等热点问题予以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住房应当依法订立住房租赁合同,且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或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合法凭证,配合承租人实地查看房屋,告知房屋装修完成时间。

  属于这四种情况的住房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属于违法建设的;经鉴定为危房的;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租金监测和发布机制。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在长租公寓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总和,超过的收取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诱导、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北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出租住房,稳定租赁关系,稳定租金水平;鼓励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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