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分套立法、提升便利化水平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2021-08-25 10:21:41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国务院昨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条例》是我国“十四五”时期为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充分释放活力而推出的商事制度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大幅提升登记便利度
《条例》大幅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度。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鉴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第六条规定“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事实上就是对各地登记机关明确提出了“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显著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登记办理成本。
《条例》还对登记服务效率提出要求,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在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方面,《条例》要求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首次设立歇业制度
“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潜在的经营实力。为帮助处于危机阶段的困难企业获得喘息休整之机、协助此类企业降低市场主体资格的维持成本,《条例》第30条专门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不活动公司’制度,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刘俊海表示。
《条例》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于确实需要注销的企业,《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推动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统一化
长期以来,我国曾先后出台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分散的商事主体登记制度。
刘俊海分析称,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广大市场主体追求公平竞争制度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而商事主体登记分套立法必然存在不必要的制度重叠、制度冲突与制度漏洞等不足。
“此次《条例》整合了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陈鉴杰说。
此《条例》出台后,同时废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个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