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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重磅法规来了!

2021-08-13 10:49:13 作者: 来源:中国基金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基金行业又迎来重磅级文件。

  据基金君获悉,7月底,为引导基金管理人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基金业协会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公募基金公司征求意见。

 这是基金行业首次针对声誉风险出台的指引文件,也引起市场各方广泛关注。基金君针对其中征求意见稿一些内容整理出十大要点。

  近两年声誉风险不断涌现

  相关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

  基金君发现,伴随着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以及行业高速发展,基金行业一些“八卦”等事件越来越多,也确实出现一些重磅级对行业或者公司声誉有杀伤力的“瓜”,这些情况也引起监管关注。

  据基金业协会通知显示,近年来,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媒体多元化,信息传播技术快速发展,境内外一些金融机构触发声誉事件,引发一定社会舆论,进而产生声誉风险,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公募基金作为大众理财工具,与社会公众、媒体等联系紧密,行业的发展依赖于持续良好的声誉,行业舆情管理、声誉风险防范亟待加强。

  于此同时,该通知还明确了这一指引的起草原则:

  一是借鉴同业经验,并充分考虑行业实践。在比较分析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基金行业发展情况和实践,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二是提高指引有效性,落实各主体责任。明确协会职责,并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相关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的职责与责任,督促其落实指引要求,有效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行业声誉。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总结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遇到的声誉风险问题、困难以及行业自律经验,重点加强完善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应对处置等机制。

  基金君整理其中八大要点,投资者可以关注一二。

  一、明确声誉风险定义

  按照《声誉风险指引》显示,所谓声誉风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因自身不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职业道德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可能对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二、要求建立声誉风险制度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减少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损失。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声誉风险意识,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职业道德和其他行为准则,主动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声誉。

  三、声誉风险管理注意四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判断、分析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四)匹配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四、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董事会和管理层职责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二)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与原则,审议批准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三)当公司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时,对公司管理层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做出相应的问责处理;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履行声誉风险管理和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应当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全面、有效执行;

  (二)配备充足的与公司战略目标、业务特点、产品或投资组合规模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对重大事件、决策以及重要业务流程的声誉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应对方案;

  (四)声誉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五、确定专门部门或团队开展声誉管理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日常声誉风险舆情监测与评估,核查、研判声誉风险,提出舆情应对方案;

  (三)定期梳理、评估、报告公司声誉事件;

  (四)监督、指导、协调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对薄弱环节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五)负责对外发布公司日常信息,维护和管理媒体关系;

  (六)统筹开展声誉风险相关培训工作;

  (七)留存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八)管理层指定的其他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障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

  六、应当设置新闻发言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置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拥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

  新闻发言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面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阐述公司观点和立场;

  (二)澄清虚假、不实和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展营造客观、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其他新闻发布职责。

  七、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符合其战略目标、业务特点、产品或投资组合规模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原则、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其他利于防范、管理声誉风险的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发布信息流程,由管理层或其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推进官方宣传平台建设,运用多种媒介形式推动公司正面、客观信息的主动传播。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声誉风险舆情监测与分析机制,并密切关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其他风险与声誉风险的交互影响和转化。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

  八、声誉风险来源关注11点

  (一)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目标调整;

  (二)股东及其关联方声誉事件;

  (三)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实施;

  (四)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信息系统的重大缺陷;

  (五)与第三方合作,如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

  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

  (六)投资者投诉及其涉及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七)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

  (八)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九)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舆情;

  (十)他人通过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行为从事

  非法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九、九大应对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灵活应对处置声誉风险,包括以下措施:

  (一)核实引发声誉事件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判断公司的责任、影响范围,实时关注分析舆情;

  (二)根据声誉事件具体情况,明确相应的职责、处置流程和报告路径;

  (三)检视其他业务、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出现次生风险;

  (四)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应当向协会及相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和应对方案;

  (五)采取适当的方式适时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六)对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声誉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并视情况公开,展现真诚、有担当的社会形象;

  (七)及时开展声誉恢复工作,加大正面宣传,介绍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降低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

  (八)对恶意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其他必要的措施。

  十、工作人员声誉管理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管理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

  声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工作人员声誉管理制度规范,明确工作人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职业道德操守、执业行为准则、个人行为规范和对外沟通原则;

  (三)将工作人员声誉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在进行人员招聘和后续工作人员管理、考核、晋升等情形时,应对工作人员的历史声誉情况予以考察评估,并作为重要判断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引发声誉风险、不当处置声誉事件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对相关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同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应对措施及处理结果。

  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言论而引发的声誉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认为不实的,可以向协会提交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或责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该指引征求意见稿还显示,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指引规定,或对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到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协会可以要求公司及时报告处置情况、披露相关信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公司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录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8月10日反馈结束。可能这一指引在不久将来就会正式执行,基金行业也拥有首份针对声誉风险出台的指引文件,也促进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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