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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要赔公司3倍的年收入?网曝某券商要求部门全员签署竞业协议 回应来了

2021-08-10 09:15:42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证券行业号称高流动性行业。对于金融打工人来说,跳槽多是为了升职加薪,但有时候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在竞业限制下的打工人,可能还没有升职加薪,就要先赔付一笔巨额违约金。

  近期,网络流传一则爆料,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门要求全体员工签署竞业协议,如果离职去同行业公司则需要赔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三倍来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对此,海通证券相关人士简单回应称,网传信息不属实。

  离职需赔付3倍的年收入

  竞业限制协议通常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它要求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用人单位通常会按月给劳动者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偿,如果劳动者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网络流传的一则爆料显示,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门超过400名全体员工签署竞业协议,要求如果有员工离职后入职同行业公司,则需要向公司赔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三倍金额作为赔偿。

  同时,该竞业协议还提出,离职六个月期间,公司只需要付给离职员工基本工资的30%作为补偿。

  上述“对价”显然不太能被员工接受,该爆料表示,要遵守上述竞业协议,即使为入职1年至3年的普通资历员工,也需要赔付公司80万至150万元。“这相当于整个三年白干了,倒贴钱给公司做贡献。”

  对此,海通证券相关人士则回应称,网传信息不属实。

  竞业协议为何向普通从业者“下沉”

  竞业协议多存在于科技和互联网领域,因违反竞业限制而被高额索赔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如一度登上热搜的一笔巨额违约赔偿就发生在科大讯飞和腾讯。

  今年4月,科大讯飞员工因离职不久后便加入腾讯被科大讯飞起诉,后经法院判决,该员工赔偿科大讯飞1200万元违约金,并从腾讯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1200万元的高额违约金,让该起案件登上了热搜榜,并引发各界人士的讨论。

  对于哪些员工需要签订竞业协议,相关法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据上证报记者了解,证券行业早有“竞业协议”,当前许多券商都会有竞业限制的要求。但并不是所有行业或岗位的员工都需要和单位签竞业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竞业协议已经开始从高管向普通的从业者“下沉”。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或许与证券行业内部竞争加剧,有些公司为避免频繁被友商挖角所致。

  “券商签署竞业协议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害怕离职员工带走客户资源,但是对于债券融资部门来说,全员竞业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一位券业内部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在券商债券融资部门内部,很多入职在1年至3年的基层员工只涉及撰写报告等债券承做方面的工作,不太会涉及到承揽承销等频繁接触客户或者带走客户资源的情况。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员工有权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但是也要承担拒签的后果,比如,被边缘化、给予其他附加工作内容、被迫离职等等。

  律师:企业可约定竞业限制

  但违约金约定数额合理性需举证

  尽管竞业限制协议在企业中“愈演愈烈”,但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竞业限制的规定是否合理?违约赔偿又应该如何设定?对于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又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对记者表示,企业本身是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框。

  “需要明确其要求签署竞业协议的员工是否都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如果不是,则不应当强制要求签署竞业协议。”常法中心的一位律师说道。

  另外,对协议规定了诸如三倍于12个月总收入的违约金,是否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该律师则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通常会进行适当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用人单位就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及特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进行举证。同时,在实践中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的审查及违约金数额的调整还会结合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

  “如果员工不属于其他涉及保密义务的人员范畴,则企业无权强制要求员工签署竞业协议。若企业无故辞退,员工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监察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该律师表示。

  2019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曾披露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一名前员工的竞业限制纠纷判决结果。曾任国泰君安助理研究员的丁某在拿到离职证明后因竞业协议不能于新公司注册登记,而国泰君安则坚持竞业协议有效性并将丁某诉诸公堂,不过,法院确认是因国泰君安的原因导致三个月以上未支付丁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对于丁某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予以了支持。

  虽然竞业协议变得越来越普遍,但其中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有待重视,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也还没有跟上。有律师表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基本不会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协议无效。所以,小编提醒各位“打工人”,对于自己签字的所有协议都要仔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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