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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新规来了!滥用人脸识别将构成侵权 高层建筑乱停电动车最高罚1万元

2021-07-30 09:48:17 作者: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8月起,App还想随意用人脸识别?小心被告侵权!电动车也不要随意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空间停放或充电,小心被罚款;还有涉及税收的多项新规,快来看看吧。

  全国性政策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第一单将施行

  商务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8月26日起施行。负面清单明确列出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的11个门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凡是在清单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在跨境服务贸易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准入,开放度、透明度、可预见度都大大提高。

  ●滥用人脸识别将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7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涉及的责任承担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受侵害的权益既包括个人信息权益,也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以及财产权。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将整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称,自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新《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出炉

  新修订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自8月1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防止稽查执法中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还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新增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高层民用建筑公共空间停放电动车或充电最高罚1万元

  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高层民用建筑楼道内禁放电动自行车。《规定》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新规

  ●北京:简化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北京市住建委近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将自8月1日起施行,旨在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借助大数据比对,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该《通知》明确,租赁双方依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通过后,可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出租人可不到现场办理补贴登记手续和提供相关材料,补贴家庭独自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在补贴代发银行开具的银行卡、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承租平房的,也可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浙江: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分级

  浙江省近期发布了《数字化改革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8月5日起施行。《指南》根据公共数据遭泄露、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客体)的危害程度,确定了公共数据的安全级别,共分为4级,由高至低分别为:敏感数据(L4级)、较敏感数据(L3级)、低敏感数据(L2级)、不敏感数据(L1级)。

  ●内蒙古: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家庭共济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于今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8条,规范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济南:取消多种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8月10日起施行。据悉,此前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12种提取情形。其中,支付物业费提取已于2020年取消该项业务。因此,提取办法重新明确了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9种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等,另取消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两种提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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