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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月起提高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21-06-28 13:40:05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6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明确,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明确,8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依残疾等级和性质,最低10140元/年,最高106670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为33860、29080、27360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73960、73960、33370元/年。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通知》明确,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590元。

《通知》还提出,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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