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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2021-06-22 11:11:17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所谓关联交易,指的是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办法》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办法》明确了监管总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除此之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以及上述两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重点风险识别。《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多项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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