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将统筹监管 相关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1-06-22 10:39:03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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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银保监会起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称,《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办法》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同时,《办法》明确了监管总体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办法》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重点风险识别。
根据《办法》,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办法》明确,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在禁止性规定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保险机构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股东或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