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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地方AMC监管新规 明确发起人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2021-06-16 14:31:41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又一省份出台地方AMC(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文件!

日前,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官网发布关于《云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云南《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时间为7月19日前。

《意见稿》拟对云南省内AMC的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

与此前江西、青海、贵州、北京等地披露的类似监管规定相比,云南《意见稿》整体内容没有太大偏差,主要对辖内地方AMC的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但在发起人资格、资金运用等个别细节上设置了更加严格的条件。

发起人三年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在这之前,北京、贵州等地披露的地方AMC监管文件中,均未对发起人资格设置明确的条件,青海版监管指引中的这部分内容也较为宽泛。

可以对照的是,江西省地方AMC监管试行办法对发起人资格做出了明确要求,而云南《意见稿》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准入。

一是,云南《意见稿》要求,地方AMC发起人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出资能力,发起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而江西版本的要求是“主发起人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

二是,云南《意见稿》要求,地方AMC发起人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而江西版本同样只对主发起人设置了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其他发起人只要求最近一年盈利;

三是,云南《意见稿》明确,地方AMC发起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其他权利负担,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而江西版本的要求是,地方AMC主发起人持股五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的持股2年内不得转让。

用于不良收购处置的资金不低于资本金的60%

在公司运营层面,云南《意见稿》要求,地方AMC应探索拓展主营业务模式,探索参与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非金融企业等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工作。

同时,《意见稿》明确,地方AMC用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资本金的60%。

此外,根据云南《意见稿》,地方AMC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在风险控制层面,云南《意见稿》要求,地方AMC应当逐步建立资本充足率的识别和计量体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这一规定同样出现在江西、青海等地监管办法中。

此外,云南《意见稿》提出,地方AMC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据了解,目前云南省内地方AMC仅有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家。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底,目前注册资本55.56亿元,其中云南省投资集团、上海申新集团、大华集团分别持股36%、32%和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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