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2021-06-04 10:17:31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从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内容规定的角度,防止和避免诸如“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等问题,主要包括强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责,健全第三方组织启动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表示,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努力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最高检组成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
杨春雷表示,《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作出专门规定,即由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联牵头会同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贸促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由工商联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意见》明确,对于同时符合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意见》。
《意见》还明确了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的情形,分别为: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杨春雷强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意见》明确要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
加强企业合规管理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企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在当前全球强化合规的大趋势下,可以说势在必行。”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林庆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2016年,国资委正式启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18年,在试点基础上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等高风险领域,先后印发一系列合规指南,指导企业全面推进合规管理工作,明确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职能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全体员工,贯穿业务开展全过程。
全国工商联法律部部长王洪武表示,从促进“两个健康”的角度而言,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是内在要求。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单位,深感责任重大。下一步将从加强协作配合,尽快建章立制,积极探索创新,加强指导检查四个方面加强工作。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顺说,今年3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了企业合规师新职业。将企业合规师纳入中国职业大典,这对于促进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培养企业合规方面的专业人才,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