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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就公司债 “三规则一办法”征求意见

2021-05-20 09:53:23 作者: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近期起草及修订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改革以来,沪深交易所在证监会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今年,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契机,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规范了公司债券注册制相关事宜。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是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重大改革,落实“放管服”要求,让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作为自律监管层面的制度衔接,沪深交易所起草并修订了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建立和调整了有关机制安排,贯彻落实注册制各项具体要求,为债券市场深化改革赋能。

上交所方面表示,在公司债券制度实施标准和规范方面,此次相关规则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体现了简明友好的自律规则特征。一是审核内容和标准公开透明,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以及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充分,审核标准均对外公开;二是审核程序规范可预期,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至出具审核意见等各环节的程序均具有明确程序和时限要求,并明确了发行上市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程序;三是进一步提高上市挂牌效率,删除上市公告书、发行人有权机关决议等上市申请文件,简化相关申请要求;四是终止上市挂牌情形更明确,除债券全部完成兑付或换股后终止上市挂牌外,还规定了四类终止上市挂牌的特定情形,实现债券上市挂牌的闭环管理;五是加强权力运行约束,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应的审核进展和审核结果均及时通过网站向市场公开,审核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在公司债券市场建设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重点就市场内生机制及充分发挥自治约束作用上予以了考虑。一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当以偿债能力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具备充分性、一致性、针对性、合理性。发行人董监高应当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披露。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中介机构应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其出具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三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生机制,引导市场参与人通过契约明示,细化各类约定事项,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制度,明晰争议解决机制效力,对中介机构履职进行监督,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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