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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征求意见

2021-05-06 10:29:49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证监会近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辅导监管规定》),明确IPO辅导验收的主要内容,以及验收时应采取现场走访、约谈、检查或抽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等方式。同时,还明确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为12个月,并要求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辅导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意味着IPO辅导工作将迎来统一规范。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及专家认为,《辅导监管规定》明确辅导验收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是借鉴了现场督导工作的相关经验,有利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且在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在上市辅导期环节进一步加强监管,有助于严把IPO项目“入口关”。

 根据征求意见稿,《辅导监管规定》充分吸收各派出机构的通行做法,对辅导验收内容进行了统一。

  主要验收内容包括: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指导辅导对象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的情况;督促辅导对象及相关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情况;引导辅导对象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等。

  在辅导验收方式上,《辅导监管规定》要求派出机构应采取审阅辅导验收文件、现场走访、约谈有关人员、检查或抽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等相结合的方式。

  渤海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许达认为,《辅导监管规定》对各证监局的辅导验收工作的内容、方式进行了统一,借鉴了现场督导工作的相关经验,相当于将现场督导工作常态化。这有利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在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有利于注册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辅导监管规定》的推出意义重大,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达说。

  在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方面,《辅导监管规定》明确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则为12个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应重新履行辅导及辅导验收程序。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在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过程中,部分规章制度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和修订,同时也要求中介机构压实自身责任并提高专业能力。明确辅导期不少于3个月,无论对中介机构还是拟上市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将有助于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建立一个高质量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大方向,各市场主体都要敬畏市场,确保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陈雳说。

  东兴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刘嘉玮表示,近期,多家拟上市公司撤回IPO申报材料,引发市场关切。《辅导监管规定》对上市辅导工作作出统一规定,将“严监管”前移,有助于降低拟上市公司IPO申报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牢牢把住项目“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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