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下发 投行竞争划定“下限”
2021-04-09 09:46:24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向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下发了《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下称《指引》),自2021年5月7日起实施。《指引》要求,承销机构应明确公司债券项目成本核算方式、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等内容。内部约束线可在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成本等的基础上确定,项目平均成本应覆盖全业务流程的投入与所有应计提的摊销。 近年来,投行低价承销现象并不鲜见。券商或出于提升品牌、维护业务合作关系等原因,常会开出较低的承销价格。
中证协表示,低价竞争行为反映出市场有效选择机制失灵,长此以往,将造成承销机构看门人职责的“通道化”,埋下风险隐患。专家认为,《指引》正视债券低价承销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尊重市场的理念,强调机构自查,助推机构专业化发展。
投行价格竞争划定“下限”
记者了解到,中证协在前期《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稿)》中就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增补了相关规定,并征求了行业与监管部门的意见。同时,中证协将前期增补内容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指引》,作为引导行业合理报价的专门性规定。
《指引》规定,承销机构应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承销机构报价内部约束线明显有失客观和行业公允的,协会可建议其按照行业平均值执行。对于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在内部特批程序履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证协提交专项说明。
南开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公司债券承销中的低价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形成潜在的系统性市场风险,必须予以制约。中证协此次下发的《指引》正视债券低价承销问题,对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也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同时,《指引》强调机构自查,有望成为促进机构专业化成长的契机。
“赔钱赚吆喝”惹质疑
稍早前,8家券商参与了中核融资租赁公司不超过21亿元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招标,中标券商的承销费率在万分之一左右,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引发市场质疑。中证协随后对相关券商启动了自律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规采取自律措施。
投行低价承销到底是不是“赔钱赚吆喝”?有投行人士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投行的公司债承销费率一般为0.5%左右,低价承销存在多方面原因:一,在面对一些央企、地方国企时,投行相对弱势,议价能力较差;二,部分项目承销规模大,投行可借此提升业内排名;三,承销知名大企业的债券,也可提升投行的知名度、美誉度。该投行人士表示,投行与发债企业的合作是多方面的,单个项目的承销费率虽低,但也可能因此获得其他业务上的合作机会。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债券一般发行规模较大,同时发行节奏较快,耗时较短,因此承销费率虽低但也并非完全“无利可图”。
数据显示,在2020年公司债承销排名中,中信建投、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承销金额排名前三,分别为4017.19亿元、2762.64亿元、1734.69亿元,承销项目数分别为631只、471只、340只。
多家机构曾被监管“点名”
今年1月,中证协会同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对参与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招标发行的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约谈。去年5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也曾对兴业银行、中信证券两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田利辉认为,承销机构大打价格战,甚至以“白菜价”承销债券,轻视执业质量,将导致行业高质量和专业化发展受到影响。
对个别承销机构承销费率远低于正常费率的情况,监管部门近年来持续关注。证监会对承销费率偏低、执业质量存疑的公司债券项目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同时,中证协也对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招商证券董事长霍达表示,行业应摒弃惯性思维,转变思路,积极履行中介机构责任,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并积极倡议加强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做到“了解规则、尊重规则、运用规则”。
中证协副会长孟宥慈表示,协会将发挥自律职能,配套推进相关工作,包括系统修订相关自律规则,开展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研究,完善公司债券业务评价,做好新规宣传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