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监管新规剑指突击入股违规代持 新进股东锁定要求从申报前半年延长至1年
2021-02-07 09:51:51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下称指引)昨日发布实施,违规代持、影子股东、突击入股、多层嵌套等IPO乱象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指引严格规范了股份代持行为,将需要锁定3年的“突击入股”时间界定由申报前6个月延长到申报前12个月,对异常价格入股提出了严格的核查要求,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豁免要求,并作出新老划断安排。
根据指引,除了已受理企业可豁免申报前12月新增股东须承诺锁定3年的要求,所有已受理、待申报的IPO企业均须对照指引要求重新规范信息披露文件。
具体来看,指引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规范股份代持行为。指引明确,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信息;发行人须出具专项承诺,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并对外披露该承诺。
重新明确突击入股锁定期安排。根据指引,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有新增股东的,须对股东情况进行充分披露。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还须承诺,其所持有的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对异常价格入股提出严格核查要求。指引要求,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中介机构须核查该股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发行人也须说明该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果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须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最终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发行人须说明自然人基本情况。
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指引提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不能简单以相关机构或个人承诺作为依据。同时,指引还要求发行人及其股东积极、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作出新老划断的安排,同时明确豁免要求。
根据安排,所有截至目前已受理和待申报企业,均需满足指引提出的,除新增股份锁定期之外的要求。同时,指引发布实施日之前已受理的企业,新增股份锁定期要求仍以申报前6个月内为界;实施日以后申报的企业,适用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份均需锁定3年的新要求。
此外,指引明确,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可申请豁免指引提出的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