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完善机制优化期限 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
2020-11-12 13:46:06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将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控制筹资成本。加强地方债发行项目评估,严防偿付风险。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约束机制。规范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合理匹配权利义务。在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上,《意见》提出,地方债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承销团成员的沟通,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比例等技术参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在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上,《意见》指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时间、发行量、债券种类等。对预算拟安排新增债券资金的项目,或拟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的到期地方债,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支付项目资金或还本资金,发行地方债后及时回补库款。
在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上,《意见》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建设、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等因素科学设计债券期限;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年度新增一般债券平均发行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应当控制在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总额的30%以下(含30%),再融资一般债券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
在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上,《意见》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月地方债发行计划,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力度,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意见等。地方债存续期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对应项目上一年度全年实际收益、项目最新预期收益等信息。如新披露的信息与上一次披露的信息差异较大,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此外,在严防偿付风险上,《意见》强调,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合规性审核和风险把控,加强对拟发债项目的评估,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落实收支平衡有关要求;应当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专项债券项目“借、用、管、还”实行逐笔监控,确保到期偿债、严防偿付风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出具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和财务评估报告,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评估意见的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