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券商也犯低级错误!海通证券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2020-09-21 09:46:25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9月18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因在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韩丽、金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在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要求,已有多家券商因保荐项目中存在违规行为受到监管处罚,包括招商证券、华龙证券、瑞信方正。
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证监会表示,发现海通证券在保荐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天楹)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标的金额占申请人净资产的比例计算错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邮件发送与光盘报送的反馈回复关于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二是对中国天楹净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 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等。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及韩丽、金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海通证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未查明科创板项目的异常资金往来
值得关注的是,海通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在7月份也曾收到上交所的监管警示。
7月30日,上交所对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陈新军、徐小明作为海通证券指定的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鑫激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创鑫激光举报信核查过程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19年7月9日,上交所收到关于创鑫激光涉嫌隐瞒董事长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爱可为等事项的举报信。7月11日,上交所发出举报信核查函,明确要求创鑫激光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结合举报信核查函所列的具体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就举报事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等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提交首次举报信核查回复称,举报情况不属实。在上交所要求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下,9月17日,中介机构再次提交了举报信核查函核查回复称,对蒋峰进行了第二次访谈,确认其报告期内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爱可为的事实。创鑫激光与爱可为之间的交易应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经上交所查明,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在进行首次举报信核查时,仅进行了一定的常规核查,并未结合具体举报线索充分开展有针对性的核查,未重点关注蒋峰与两名爱可为历史股东均存在资金往来等异常情况。此外,保荐代表人虽然在核查过程中获取了时任爱可为项目销售负责人与创鑫激光的劳动仲裁相关证据资料,但未能发现其中包含能够证明蒋峰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爱可为的录音证据,也未与该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
上交所认为,陈新军、徐小明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负责创鑫激光相关举报核查工作,未严格遵守相关执业规范,未能对该所明确提出的专项核查事项开展更为审慎、全面的核查,导致首次出具的举报信核查专项意见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陈新军、徐小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
多家券商因投行项目受监管处罚
在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要求,已有多家券商因保荐项目中存在违规行为受到监管处罚。
9月18日,华龙证券也同样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证监会发现华龙证券在保荐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对申请人董事长涉嫌行贿事项未进行核查,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申报文件均未包括相关内容。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华龙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证监会8月19日公告,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等方面问题。招商证券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7月1日,瑞信方正收到证监会的警示函,因在保荐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拓恒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问题,在发审会前报送的文件中,未勤勉尽责,未督促发行人披露上述降价幅度从3%调整为6%的变化情况及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在发审会聆讯环节对发行人与蒙牛乳业交易的定价机制问题发表核查意见时也未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