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保荐代表人、6名注册会计师、3名律师因科创板IPO项目问题被监管!
2020-04-13 10:16:46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中介机构屡碰红线!近期,证监会对华创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证监会、上交所日前集中公布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2名保荐代表人、6名注册会计师及3名律师因科创板IPO项目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官网披露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证监会官网4月10日披露了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其中,4名保荐代表人被监管谈话,4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同时对两家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均指向容百科技(688005.SH)、杭可科技(688006.SH)两家公司。
来源:证监会官网
根据决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容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傅毅清、王东晖在担任杭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合同执行、应收票据兑付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决定显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要求于2020年4月28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证监会接受监管谈话。
与此同时,证监会公布关于对杭可科技、容百科技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并公布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交所披露6份监管措施决定书
上交所官网同日披露了6份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前期4家现场督导项目中发现的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和签字律师核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依据相关规则集中实施自律监管。
来源:上交所官网
本次处理涉及四家科创板申报企业,包括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光通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连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项目的发行人在现场督导结束后撤回了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已终止审核。
根据现场督导发现的违规事实情况,结合相关主体的违规情节程度,上交所对诺康达保荐代表人刘涛涛、邓建勇,金达莱保荐代表人潘青林、蒋欣,光通天下保荐代表人林琳、方欣,连山科技项目保荐代表人程刚、王世伟予以监管警示。
对诺康达项目签字律师曹一然、代侃、董永豪,金达莱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方自维、沈胜祺予以监管警示。
对上述4单项目的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招商证券、申万宏源、光大证券,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北京天圆全出具监管工作函。
从上述决定书的内容来看,以上被上交所实施自律监管的中介机构,主要存在保荐代表人核查工作不审慎、执业不规范导致的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为未对申报企业收入确认、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等情况进行审慎充分地核查。
证监会:扎紧合规内控“篱笆”
今年以来,中介机构屡碰红线。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合规、勤勉尽责是行业发展之基,直接关系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正常运行。全行业应自查自省,筑牢珍惜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的思想防线,扎紧合规内控“篱笆”,把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理念融入业务全过程,以良好的文化积淀促进机构行稳致远和行业高质量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新证券法全文提及“证券公司”逾140次,“证券服务机构”逾20次,且多次提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新证券法主要通过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倒逼中介机构提高自律水平,应加强中介机构证券服务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中介机构自我约束机制。
潘向东指出,券商需要提高上市公司的前期辅导和上市之后的督查能力,尤其是科创板的跟投制度有望向创业板注册制推广,券商作为注册制的重要参与者,纠正投行类业务过度激励风险,规范内部控制方面暴露的突出性问题,推动投行业务向规范方向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上市公司审计,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督导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从而优化上市公司质量;律师事务所需要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内部监察机制,避免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否则将依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评估机构需要建立行业分类管理和规范,推动由传统松散型管理向现代平台化、协同管理转型,完善以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和合规风控为主的“三道防线”基本架构,强化内控,更好的服务注册制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